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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隐性采访(采·编·写)-第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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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隐性采访(采·编·写)-第1.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8/7/14 文件大小:4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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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讨论隐性采访(采·编·写)|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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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文大学新闻传播学系的学生自办的月刊《大学线》第29期(1999年3月出版),发表了学生记者写的报道《禁烟条例纸上谈兵》。文章谈到,为检验香港禁烟条例的执行情况,记者假装吸烟者在公众场合吸烟,以检验是否有管理人员或公民来干涉。这种做法引起不同意见,第30期《大学线》的“言论告示板”发表了读者汤美的来信,以及杂志的编者按语。这两篇小文章全文如下:
回应《禁烟条例纸上谈兵》
在贵刊第29期《禁烟条例纸上谈兵》一文中,提及禁烟条例在香港的实行情况,本人质疑其文之记者及编辑的专业操守及处事方法。
那篇文章的副题说:“当记者以身试法,点起香烟在旺角先达广场……”,而在内文又说:“记者点起香烟故意在警卫面前……”,这个自己作的例子使我对该文记者及编辑的新闻专业操守产生疑问。我相信一个小学生都有基本的公民意识———切勿以身试法!但编辑却清清楚楚说明“记者以身试法”,难道贵刊真的如现今一些报纸般要“做”新闻?万一当时该记者被警方检控,我相信这会减低贵刊的专业名声,这是我极不想看见的。
读者汤美
编辑按:
《禁烟条例纸上谈兵》中的记者故意在商场点起香烟,目的是要引证禁烟条例鲜被执行的情况。
有时候,记者为了求真,需要亲自尝试。例如有投诉指从深圳经罗湖过关返港,可付钱给某些人,由他们带领从特别通道插队。如果记者不冒险“以身试法”,便很难采访到第一手资料,揭发事件的真相,因为那些犯事的人一定不会承认自己从事违法活动。虽然这种采访手法十分普遍,但我们同意这手法极具争议性。在决定是否采用前,须衡量“试法”是否无可取代、可能触犯法律的严重程度、会否起明显不良的示范效应,以及事件对大众的影响。
就这则稿而言,记者估量过上述情况后,才决定采用这种手法试验《条例》是否有确切执行。不过,编辑部经检讨后,也同意不一定要“以身试法”,只要记者在商场守候多一会儿,便能取得所需资料。
虽然这里没有使用“隐性采访”的概念,但涉及的正是内地新闻学刊物上正在讨论的隐性采访的方式之一。从他们的简短讨论看,提出了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在什么条件下才可考虑使用本身亦是违法的方式来进行隐性采访。第二,如何权衡利弊,特别是估量对公众示范的影响,然后决定采取何种采访方式。第三,在用正常的采访方式能够获取新闻(可能需要记者付出更多的智慧和劳动)的条件下,是否还要使用隐性采访的方式。第四,如何看待现在报纸的
“做新闻”,它最终能够帮助报纸提高声誉还是降低声誉。
我们的新闻业刚刚进入市场经济,一些被突然“发现”的新闻业的活动方式,其实发达国家的新闻业早在百年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