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4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粤教继函〔2014〕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确保我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梅州户籍或本人人事档案已挂靠我市各级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认定对象包括:
(一)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在职在岗教师。
(二)往年取得教师资格拟再申请认定其他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受理一年内认定两种教师资格的申请)。
(三)其他符合学历条件的社会人员。
二、认定条件
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即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学历条件按今年的新要求执行)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教育教学能力条件中的身体条件,申请人的体格检查判断标准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粤教继函〔201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普通话水平仍按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调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测试标准的通知》(粤教继[2004]25号)的要求执行,即社会人员要求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他在职在编教师认定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要求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除在编正式教师外,其他申请人需提供由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梅州代理点:梅州市人力资源市场,联系电话:2248633,地址:梅州市江南新中路6号),与其他申请材料交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后留存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要有审核单位盖章、审核人签名,原件退还申请人。
三、受理申请与认定
(一)教师资格认定实行属地化申请,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对于户口不在当地,但工作单位在当地且人事档案挂靠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的,可向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当地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各县(市、区)公办教师须到单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市直学校公办教师申请认定初中以下教师资格的须到梅江区教育局办理,市直学校公办教师申请认定高中或中职教师资格的须到梅州市教育局办理。
(二)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严格掌握教师资格的范围和条件,严格遵循教师资格认定程序,把好质量关,并通过各种传媒向社会宣传和公布有关法律、法规和认定范围、条件、受理时限及认定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三)网上报名时间:9月20日凌晨至9月30日凌晨,网上报名网址为“广东省教师资格网”(.)的“网上报名”栏。网上报名需上传近期免冠半身正面照片,大小在20k以内,像素为114(宽)*156(高),照片扩展名为JPG,上传的照片需与上报的纸质申请表上照片一致。申请人网上填报信息确认无误后,须打印申请表一式两份。各县(市、区)现场确认时间由各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本地的实际确定,申请人需在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规定的时间确认报名信息(具体认定信息请参见各县教育行政部门的通知文件)。
市直学校现场确认手续由各市直学校统一办理,确认时请带上认定材料和名册汇总表,确认时间:10月8日—10日,确认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