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最新精选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分局车辆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节约费用支出,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分局各类机动车辆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三条分局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第四条分局车辆的财产管理、日常调配及维修、保养等由办公室具体负责。第五条分局办公室须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定期填写车辆技术状况记录,并主动搞好车辆年度审验、养路费交纳、非营运证年度审验等工作。第六条分局车辆购买保险,由办公室经过调查做出计划,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在指定保险公司购买。第三章车辆使用第七条分局车辆使用由办公室统一派遣,实行“派车单”或登记制度,通常情况下,科所用车需由其负责人于前一日下午向分局办公室申请。第八条办公室依据用车申请,首先在保障局领导班子成员公务用车的基础上,然后按照申请先后、工作缓急及距离远近等情况派车。第九条兰外(指城关、七里河、西固三区之外)用车须经办公室审核并报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使用。第四章车辆维护第十条车辆保养与维修由驾驶员提出保养维修项目,经分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在指定修理厂保养维修。较大项目费用支出,由办公室主任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第十一条车辆修复后要经分局办公室负责同志验收。修理费要经司机、办公室负责人及修理厂共同签字确认后,按财务规定审批程序报销。第十二条购买油料、配件等消耗品,由驾驶员向分局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注明预算费用,待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统一购买。未经请示批准,私自购买油料或配件的,一律不予报销。第十三条油料实行单车核算。由分局办公室和财务室负责,根据派车单核实情况,定期核定耗油量。第五章驾驶员管理第十四条驾驶员要强化服务意识,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为分局工作提供优质服务。第十五条驾驶员对自己所驾驶车辆负责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做到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能及时遂行各种保障任务。第十六条驾驶员要服从分局的管理和统一调配使用。遇有车辆调整时,按要求认真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