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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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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办法..docx

上传人:s0012230 2018/7/15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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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使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保监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监会的公文(包括电报、重要传真件,下同),是保监会在保险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保监会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保监会各级机构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办公厅是保监会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保监会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综合处(办公室)是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所配备的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廉洁正派,忠于职守,熟悉公文处理业务,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保监会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发布保险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机构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机构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一)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构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保监会的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保监会公文的秘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涉密公文应当由发文单位根据秘密程度划分密级和保密期限,并标注在公文首页,密级和保密期限之间应以“★”加以分隔。“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在公文首页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程度
保监会公文的紧急程度分为“特急”、“急件”两级,电报分为“特急”、“加急”、“平急”三级。对涉及紧急事宜的公文,应当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