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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房地产开发企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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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房地产开发企业).ppt

上传人:wz_198622 2015/6/2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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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房地产开发企业)
主办:池州市地方税务局
主讲:姜用忠
池州金桥税务师事务所
手机: **********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房地产企业开发各环节中常见的涉及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问题
国税发[2009]31号
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指南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房地产拿地环节
房地产企业取得政府土地返还款的不同形式及所得税处理
,土地出让金返还由政府出资购买回迁房,用于安置动迁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这属于销售回迁房行为。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案例分析1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亿元,企业已缴纳1亿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用于该项目1万平米回迁房建设,回迁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动迁户。请分析这3000万元的税务处理。 该款项是开发企业销售回迁房1万平米取得的收入,应当并入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代理拆迁、拆迁补偿)以及开发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
应作为专项应付款,扣除代理拆迁、拆迁补偿或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支出及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用于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
企业取得返还款3000万元,应直接抵扣该项目公共配套设施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只是奖励或补助如: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目的是给企业招商引资的奖励,未规定资金专项用途。
由于土地出让协议未规定资金专项用途,因此,不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所称的“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之一,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应在企业取得政府奖励或财政补贴3000万元时,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拆迁还房或以房换地的账务与税务处理
1、房地产企业拆迁还房的实质是,被拆迁户用房地产企业支付的货币补偿资金向房地产企业购入房屋;房地产企业以按公允价值或同期同类房屋市场价格计算的金额以支付“拆迁补偿费”的形式,确认开发成本的土地取得成本。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在开发产品完工时,根据安置时的同期同类价格,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借:开发成本———拆迁补偿费 贷:应付账款———拆迁补偿费
借:应付账款———拆迁补偿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