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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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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pdf

上传人:经管专家 2012/12/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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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太原理工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
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履行对投资者诚信与勤勉的责任,公
司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太原理工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
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及完整地披露信息。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
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六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
办公室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报中国证监会山西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八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九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十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
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履行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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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二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
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
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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