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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迅: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pdf

上传人:经管专家 2012/12/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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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迅: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为规范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
备忘录第 27 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为他人及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三)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各股东按出资比例
同等条件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对外委托贷款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该第三方不包括公司控股
子公司)应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充分担保。

第四条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
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章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财务资助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
(二)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
(三) 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单笔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
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
应对该事项的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
独立意见。

第九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
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的,公司为其提供财务资助,该公司其他股东必须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
资助,且条件同等。

第三章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对象的资
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
公司审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做好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