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讲义
国家工商总局28号令
主讲人:张树国
一、立法背景
1、1993年12月,国家局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18号令)。
2、1996年10月,国家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对18号令进行了修订,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58号令)。
3、2000年12月,国家局又对58号令的个别章节进行了修订,以100号令公布。
4、2007年9月4日,国家局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从10月1日起实施(总局28号令)
二、此次修改的原因
1、《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对行政执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2、总局党组提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和“四个统一”的要求。
3、廉政建设的要求。通过科学的程序设计杜绝“吃拿卡要”现象.
4、来自外部的压力。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程序规定》(28号令)分为9章,共90条。与58号令相比,删除了原有的“行政复议”和“备案”两章,增加了“监督”一章,其中新增加的内容有28条,有30多条是在原条文的基础上修订的。
(一)关于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
1、地域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工商机关,包括着手地、实施地、经过地、结果地。(第五条)
2、除外条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
(1)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由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工商机关管辖。
(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由总局或其授权的工商机关管辖。
(3)垄断行为: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或其授权的省级相应机构管辖。(价格卡特尔由发改委负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由工商局负责,经营者集中由商务部负责。)
(4)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已修改
3、广告案件管辖 :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28号令第八条)
特殊情况
(1)网上广告:由数据上传者所在地工商机关管辖。
(2)电影广告:由电影发行商所在地工商机关管辖
(3)户外广告:户外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总局25号令)
车体广告:利用交通工具发布的流动户外广告,由交通工具使用单位所在地工商机关管辖。
(4)印刷品广告:违法行为发生地,主要是散发地。
固定形式:参照28号令执行,由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机关管辖。理由是: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类似期刊杂志,一般定期出版,通过邮局发行。
4、管辖权的转移:
(1)上级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管辖的案件;
(2)上级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管辖,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上级管辖的不得移交下级。
(3)确定管辖:对重大、疑难案件或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机关确定管辖。一是确定上级自己管辖;二是确定本无管辖权的其他平行机关管辖(慎用)
5、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具体权限由省局确定。目前的法律、法规只有一个,即《工商所条例》。
(1)个体工商户;
(2)集贸市场:各种违法主体均可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以上均不包括吊销执照。
核审:以自己的名义均由法制员核审,所长审批立案和处罚决定。
(二)关于立案
1、立案期限:从发现案件线索之日起7日内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
2、立案前能否取证问题:可以
理由:一是28号令17条规定了对案件线索要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
二是28号令18条规定“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