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工作,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
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以下统称
“相关证券监管规定”)的要求,依据《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章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
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
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
的义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指: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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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负责人。
(二)公司股东(持股 5%以上)和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相应责任。
其中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的定义遵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信息知情人”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
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
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深圳交易
所。
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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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为临时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九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
说明书。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五条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六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