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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柴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pdf

上传人:经管专家 2012/12/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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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柴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常柴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
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以下简称《临时公告格式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公司及下列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八)其他相关信息知情人。
以上统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
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
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信息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续责任,公司及相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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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义务人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发布的细则、指引和
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
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
息”)。
第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循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
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主动、
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
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三章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会议事项:
1、董事会决议公告;
2、独立董事有关声明、意见及报告;
3、监事会决议公告;
4、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补充通知;
5、延期或取消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6、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 应披露的交易:
公司发生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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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的
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
计算标准。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项规定。已按照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
的同类交易累计计算的原则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本项所称“交易”包括(但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