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广州市坐标系统与国家坐标系统的联系
第四条密度分区
第五条实施性规定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
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
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
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规划勘察、测量
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
第十条城市规划基础测量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分类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
第十五条最小建设用地规模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确定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的内容
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
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
第二十条竖向标高
第五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
第二十三条建筑间距
第二十四条建筑退让
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景观控制
第二十六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
第二十七条建筑绿化
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
第二十九条零星建筑工程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
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
第三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三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
第三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
第六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城市道路交通
第三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
第三十六条其它交通设施
第三十七条管线的布置
第三十八条河涌规划控制范围
第三十九条固体废物处理、污水处理和变电站等市政设施
第七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第四十条规划验收
第四十一条分期验收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生效日期
附表:
附表一: 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二: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三: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
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
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涌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
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
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没有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市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广州市坐标系统与国家坐标系统的联系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采用的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广州市高程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四条密度分区
按照广州市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控制要求,将城市规划区划分成不同的密度分区,在不同密度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密度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
第五条实施性规定
广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性规定。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
城市规划分为下列四个层次:
(一)城市总体规划层次,包括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层次的专项规划及城市设计。
(二)分区规划层次,包括片区发展规划、分区规划、建制镇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层次的专项规划及城市设计。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层次,包括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规划导则、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层次的专项规划及城市设计。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层次,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层次的专项规划及城市设计。
本条第一款中的“片区”是指《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将广州市的行政辖区划分为都会区、南沙片区、花都片区、增城片区、从化片区等五个相对独立的规划区域。
本条第一款中的“规划管理单元”是指结合行政街道界线划定的用地规模适宜的由多个规划地块所组成的规划管理范围。
除本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外,本规定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分别是指控制性详细规划层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层次的城市规划,“详细规划”是指控制性详细规划层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层次的城市规划。
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
在编制片区发展规划和分区规划时应当划定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等“六线”,并制定相关规划控制导则。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