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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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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pdf

上传人:经管专家 2012/12/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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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疆城建(((集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
及使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利
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则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条本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
首次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的资
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条经股东大会授权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
理等工作。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实行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
专项管理。
第三条条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资的项
目。未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挪用或者擅自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第四条条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
用及变更情况。
第五条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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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条为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对募集
资金实行专户存储,集中专项管理。
第七条条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
财务部办理在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具体事宜,并及时将
该账户的设立情况及材材料通知保荐人且报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条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根据投资项目的信贷
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商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
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
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九条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存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
告。
第十条条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公司应当与保荐人、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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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后的净额(以下
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人;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
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
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
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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