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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律师助理制度 促进律师事务所管理规范化.pdf

上传人:经管专家 2012/12/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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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律师助理制度 促进律师事务所管理规范化.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律师营销网一个专注于律师营销和律所营销的主题网站
构建律师助理制度
促进律师事务所管理规范化
如何有效管理所内法律服务人员是一家律师事务所实行规范化管理的重要
内容,也是解决当前执业律师联合体型事务所“散、乱、差”的关键。律师事务
所的法律服务人员由律师和律师助理组成,律师事务所对执业律师的管理相当重
视,而对律师助理的管理有所忽视,本文拟从律师助理管理角度出发,探讨律师
助理制度对组建公司型律师事务所、改革和完善我国律师事务所组织结构和组织
形式的积极意义。
一、律师助理概念
律师助理顾名思义,就是律师的助手,是为律师开展律师业务活动提供辅助
服务的人,其作用就是使律师能从业务活动中的琐事里解脱出来,专心致志地、
优质高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其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程处理一般事务性、联系性的工作;,即为律师的开庭审理
案件做好准备工作,使诉讼代理能顺利、高效地完成;
律文书;;***工作,
或辅助进行案源开拓工作。
二、律师助理制度的运行模式分析
律师助理制度的运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模式,从主要内容来讲,包括:
(一)律师助理职业权利义务定位问题。
律师助理职业权利义务定位关乎律师助理作为一种社会职业的存在必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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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必须厘清的问题。律师助理职业权利与律师的职业权利既有联系又不相同。
在诉讼业务中,律师助理的权利应当侧重于程序上面,比如接收,送达各种文书、
信息传递等,至于实体上的权利,应当由律师来行使。对于非诉讼业务,律师助
理首先应当有权利去办理,其次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比如对上市公司提供的
法律意见书,就必须由律师去办理。至于律师助理是否有能力办理的问题,则应
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来甄别决定。
对于律师助理能否办理简单的诉讼案件,值得商榷,笔者认为对于事实清楚、
争议不大、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律师助理应当有权代理。
对于法律调查、律师会见等事项,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由两名以上律师进行,
笔者认为实际上是对律师资源的浪费,上述由律师与律师助理共同完成即可。
律师助理职业义务按其权利对等原则,可以规范:凡律师助理独立办理的事
项,由律师助理单独承担义务责任,凡是律师助理协助律师办理的事项,由该律
师承担义务责任。
(二)律师助理职业身份确认问题。
律师助理职业身份确认包含资格认定和执业资格认定。对于资格认定,由于
律师助理不同于律师,各省市区可以自行选择资格确认的方式,比如通过统一考
试,或者特聘、或者资格通认,即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者书记员资格等法律专
业资格人经申请审核自然具备律师助理的资格。
律师助理执业资格的确认可以参照律师执业资格的方式来进行。由律师事务
所决定聘用后再由司法局颁发执业证书。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律师助理应当实行
等级制度管理,对于 B 级律师助理,只能从事程序性、辅助性不涉及实体的事务,
对于 A 级律师助理,则有权行使最为全面的律师助理职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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