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包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包府发〔2012〕89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2年6月29日包头市人民政府包府发〔2012〕89号公布)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现将《包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包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1〕133号)精神,为了确保我市城镇居民和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与国家、自治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顺利衔接、平稳过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城镇居民和农牧民养老保险统一政策,合并实施,全面推进;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我市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二、参保范围
凡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及其他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农牧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保。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其他资助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划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400元、1600元、1800元、2000元十五个档次,参保人员自愿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政府补贴
。
,补贴标准为:缴费金额100元的补贴30元;缴费金额200元的补贴35元;缴费金额300元的补贴40元;缴费金额400元的补贴45元;缴费金额500元的补贴50元;缴费金额600元的补贴55元;缴费金额700元的补贴60元;缴费金额800元的补贴65元;缴费金额900元的补贴70元;缴费金额1000元及以上的补贴75元。
,由政府按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允许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按照相应档次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三)其他资助
鼓励农村牧区嘎查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根据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适时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
四、个人账户
(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分别记账。
(三)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暂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