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六章 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
一、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方法
1、司法途径
即通过诉讼方法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是在当事人事先选择的某国法院或依某原则确定有管辖权的某国法院提起的涉及不同国家当事人的诉讼。
2、非司法途径
通过法院以外的方式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方法,包括仲裁和选择性解决争端的方法(即ADR)。
ADR是指除了诉讼及仲裁以外的解决争议的各种方法的总称,如双方当事人之间协商或谈判、由第三人调解或模拟诉讼等方式。
二、国际商事诉讼
1、法院管辖权与平行诉讼
(1)确定法院管辖权的一般原则
协议管辖原则 对于那些与有关国家和国民的根本利益影响不大的国际民事案件,可以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选择确定管辖法院。
属地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强调有关当事人特别是被告的住所地、惯常居所地、居所地甚至所在地;有关诉讼标的物所在地;被告财产所在地;有关的法律事实发生地,如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发生地等,上述这些地方所属国家的法院就具有国际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属人管辖原则 是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管辖的因素而行使管辖权的原则。换言之就是当事人双方当中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具有法院所在国的国籍的,那么这个国家的法院就有权管辖这个案件。比如说一个中国的公民在美国跟一个美国的公民签订了一个合同,合同的签订地在美国,合同履行地也是在美国,同时合同的纠纷也发生在美国,根据属人管辖原则,由于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是中国人,所以中国法院也能够管辖这个案件。
专属管辖原则 强调一国法院对与其本国国家和国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密切联系的案件具有专属的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2)平行诉讼
是指相同的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实以及相同目的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进行诉讼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