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改
第一章总则
一、要点
(一)实行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一层次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层次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层次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第四层次商业医疗保险
(二)基本医疗保险包含四三种形式
基本医疗保险设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四三项医疗保险形式。
(三)适用范围
本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本市户籍的其他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
农民工是指在本市就业非本市户籍的农村户籍员工。
(四)基本原则
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一章总则
二、修改点
本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本市户籍的其他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修改点之一
第二章参保范围
一、要点
(一)综合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
2、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3、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前已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医疗保障的人员;
6、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7、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没有用人单位的人员;
8、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鼓励用人单位为其非本市户籍员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第二章参保范围
(二)住院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1、非本市户籍的城镇户籍在职人员;
2、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
3、具有本市户籍,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4、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5、与本市除企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户籍生活困难人员非从业居民或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户籍低收入居民,可申请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鼓励企业为其农民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三)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适用于与本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经企业申请,低收入的非本市户籍的城镇户籍在职人员可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
第二章参保范围
(四)少儿医保参保对象
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适用于本市经教育、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托幼机构、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在册的少年儿童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未入学、入园的未满18周岁少年儿童,纳入住院医疗保险。
(五)地方补充医保参保对象
适用于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
(六)生育医保参保对象
生育医疗保险适用于参加综合医疗保险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综合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
(七)不得重复参保
在市外参加了医疗保险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在市外已离退休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
*离休人员和一至六级残废军人(原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障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基金筹集和管理
(三)综合医保缴费
参加综合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交:
1、在职人员以本人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交,其中用人单位缴交6%,个人缴交2%,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2、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没有用人单位的人员,缴费基数由本人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执行,由本人按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交;
3、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以其月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基数,%按月缴交;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