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1
文档名称: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doc

格式:doc   大小:48KB   页数:11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doc

上传人:85872037 2018/7/17 文件大小:48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110825草案修改稿)
2011年08月30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二节  城乡规划修改
    第三节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第五节  乡村建设规划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
第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将城乡规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规划执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城乡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和规划事业的发展需要适当增加。
对在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第六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类开发区的规划工作,应当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控告。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按照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需报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其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应当包括远景规划,根据合理的资源和环境容量,按照城镇化发展到成熟期的城镇人口数量,对城镇远景规模、空间布局等长远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应当同时编制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并作为所辖县(市)、镇、乡规划编制的依据;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同时编制镇域、乡域村镇体系规划,并作为所辖村庄规划编制的依据。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一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