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省城乡规划条例
**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2年11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修改、实施,在规划区内的的建设,以及对历史文化和和自然风貌的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乡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内城乡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署。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特特定地区规划。城镇体系规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特定定地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性详细规划。
   本条条例所称特定地区,是指经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准设置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区以及其他成片开发地区。。
  第三条  城乡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接,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划的要求。
   各类专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和空间布局的,应当符合城城乡规划。
  第四条   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工作作。城市设计应当注重历史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体现岭南文化和地方特色色。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理的相关工作。
   市市辖区、特定地区设立的城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服服从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划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明确镇人民政府办事机构承承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责责。
   第六条城镇镇体系规划,城市、镇、特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修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经城乡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有关事项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定。城市、县城乡规划委员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
规规则等有关事项由本级人民民政府规定,并报上一级人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庄规划编制和和管理经费应当在县级以上上人民政府预算中安排。
  第八条  省人民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城乡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技术规规范,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地级以上市人民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的的规定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区域的实施性技术规定,向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九条  城乡规划的编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开、公平和公正原则,保障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与权和监督权。
   第第十条  省、城市和有条条件的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城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
   城市、县和有条件的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乡规划建设档案馆的建设和和管理,为公民、法人和其其他组织查阅城乡规划建设设档案提供便利。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报国务院审批。
   省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府,根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划组织编制城镇群协调发展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批。
   省域城镇体系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规划用于指导划定区域内城城市、镇的开发边界和编制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规划,并确定由省实施规划划监控的区域。
  第十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划,并依照法定程序报送审审批。
   城市总体规规划应当包含市域城镇体系系规划的内容。
   大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分布以及公共设施、城市基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步步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其规划期限应当与总体规规划相一致。
   分区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县人民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同同时对县域城镇、村庄的发发展布局、资源保护和利用用,重大设施布局等作出统统筹安排。县人民政府组织织编制的总体规划报送审
批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