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名称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类别
基本建设投资及管理
文号
国务院令第82号
年度
2001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  第82号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设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依法可以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六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招标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暇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第八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二)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五)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七)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九)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一)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一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进行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