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分出业务的保险公司:分出公司、原保险人
接受再保险业务的公司:再保险人、分入公司
转再保险或转分保:分保接受人将其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
分保费
分保手续费或分保佣金
第九章再保险
第一节再保险概述
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
危险单位
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危险单位的划分1、根据不同的险别和保险标的来决定 2、关键要和每次事故最大可能损失范围的估计联系起来考虑,而并不一定和保单份数相等同3、危险单位的划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4、需一定的专业知识
自留额和分保额 1、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保险责任,分保双方通过合同按照一定的计算基础对其进行分配2、分出公司根据偿付能力所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自留额或自负责任额3、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分保额
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第99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第100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第101条:“保险公司对于危险单位的计算办法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第102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
再保险的作用
(一)能控制保险人的损失,保障保险经营的财务稳定性
(二)扩大业务经营能力,促进保险人开拓新的业务和领域
(三)易于形成巨额的联合保险基金,敢于承担巨额保险责任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
再保险与原保险
联系
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
再保险是保险的后盾
区别
主体不同
保险标的不同
保险性质不同
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比较
再保险与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责任而总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的保险
联系
两者均具有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稳定经营成果的功效
区别
共同保险仍然属于直接保险,是对风险的第一次分散
再保险是在原保险基础上进一步分散风险,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散
再保险的分类
按责任限制分
比例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
混合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
超额赔款再保险
超额赔付率再保险
按安排方式分
临时再保险
合同再保险
预约再保险
责任、保费和赔款的计算
业务
总额100%
自留20%
分保80%
保额
保费
赔款
保额
保费
赔款
保额
保费
赔款
1
200
2
0
40
0
160
0
2
400
4
10
80
2
320
8
3
800
8
0
160
0
640
0
运用范围
成数再保险的特点,决定了它的运用范围,一般来说,资金雄厚、历史悠久的保险公司较少采用,主要适用于
新创办的保险公司
新开办的性质
汽车险、航空险
保额和业务质量平均的业务
各类转分保业务
国际分保交换业务
属于同一资本系统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及集团内部之间的分保业务
与其他分保方式混合使用
特点
优点
合同双方的利益一致
手续简化,节省人力和费用
缺点
缺乏弹性,对分出公司不利
不能均衡风险责任,必须借助其他再保险方式来分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