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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主体.doc

上传人:zhangbing32159 2015/6/2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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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准则对投资性主体合并财务报表的豁免规定,是新旧合并报表准则的一项差异(第一部分二(二))。
一、投资性主体的定义
投资性主体的定义中包含了三个需要同时满足的条件(准则第二十二条):
l        该公司是以向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处获取资金;
l        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
l        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考量和评价。
(一)提供投资管理服务
投资性主体的主要活动是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其目的是为这些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这是一个投资性主体与其他企业的显著区别。
(二)经营目的
投资性主体的唯一经营目的应该是以取得投资收益或资本增值的方式,为投资方获取回报。投资性主体的经营目的一般可能通过其设立目的、投资管理方式、投资期限、投资退出战略等体现出来,具体表现形式可以是通过募集说明书、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以及所发布的其他公开信息。例如,一个基金在募集说明书中可能说明其投资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资本增值、一般情况下的投资期限为3-5年、制定了比较清晰的投资退出战略等等,这些描述与一个投资性主体的经营目的是一致的;反之,一个基金的经营目的如果是与被投资方合作开发、生产或者销售某种产品,则说明其不是一个投资性主体。
1、向投资方或第三方提供投资相关服务
一个投资性主体可能向投资方或者第三方提供投资咨询、投资管理、投资的日常行政管理及支持等服务。这些服务是投资活动的衍生,即使重大,也不会影响该主体符合投资性主体的条件。
如果与投资活动相关的服务是由母公司直接提供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提供的,例如向被投资方提供管理服务和战略建议,或者财务支持(贷款、资本承诺或担保),如果这些活动也是为了使投资回报(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最大化,并且不构成投资性主体单独、重大的经营活动,或者其产生的收入不构成单独、重大的收入来源时,亦不会影响投资性主体的性质。但如果上述活动是通过投资性主体的子公司提供的,则作为投资性主体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该子公司。
2、向被投资方提供服务和支持
一个投资性主体可能向被投资方提供管理或战略建议服务,或者贷款、担保等财务方面的支持,如果这些活动与其获取资本增值或者投资收益的整体目的是一致的,且这些活动本身并不构成一项单独的重要收入来源,在这种情况下,该主体的经营目的仍然可能与一个投资性主体的经营目的相符。如果一个投资性主体设立一家子公司,专门为被投资方提供投资咨询、投资管理等服务,那么这个投资性主体应该合并这家子公司。
3、投资目的及回报方式
如果投资方享有除资本增值和/或投资收益以外的利益,则可能表明其未满足投资性主体的经营目的条件,例如使用被投资方的资产或技术;存在与被投资方共同开发、生产和销售商品的合营安排;由被投资方对投资方的借款提供财务担保或资产抵押等。
有的时候,一个主体投资于另一个主体可能出于多种目的,例如,一个企业集团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发起设立了一家基金专门投资于一些尚处于研发初期的创新企业以获取资本增值,同时,该企业集团还以这种方式进行高科技研发的筛选,即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协议,如果其中某项高科技产品研发成功,该集团享有优先购买权。这种情况下,该基金的经营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