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控股公司”或“公司”)治理,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利
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系指公司投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
公司。
第三条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
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及经营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
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资
产控制的要求,以股东或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
理。公司主要通过委派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财务人员等办法实现对
子公司的监督管理。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财务人员应严
格履行保护股东利益的职责并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五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依据《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子公司章程及其他内控制度的规定,独立经营和自主
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并保证本制度的贯彻、执行。子
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
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公司治理
第六条子公司应完善子公司章程,要保证子公司章程的条款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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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符合公司治理的规定。细化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的职责权
限(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
则、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之间的投资审批权限、财务支付审批权
限划分等)。子公司还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合同管理
办法、品牌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等)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子公司应按照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定期和临时股东(大)
会会议。子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或指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于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并负责会议记录。公司股东应按时出席会议,
委托代表出席会议的须有授权委托书。会议所议事项应形成股东(大)
会会议决议。出席的股东必须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上签
字。
第八条子公司应按照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定期和临时董事会。
子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指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于会议召开 7 日以前通
知全体董事,并负责会议记录。同时,还应通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
事列席会议。董事应按时出席会议,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的,须有授
权委托书。会议所议事项应形成董事会决议。出席的董事必须在会议记
录和董事会决议上签字。
第九条子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监事会会议,行使监事
会职权。子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指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并负责会议记录。监事应按时出席会议,委托其
他监事出席会议的须有授权委托书。会议所议事项应形成监事会决议。
出席的监事(或监事代表)必须在会议记录和监事会决议上签字。
第十条子公司发生收购兼并、对外投资、对外担保、重大资产处理、
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的,需子公司董事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