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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抵扣确认基本规则1—见票抵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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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抵扣确认基本规则1—见票抵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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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进项税额抵扣确认基本规则1—见票抵扣
编者按:大家知道,增值税最令人着迷的魅力就是进项税额抵扣,可是进项税额到底如何抵扣,抵扣确认的基本规则如何掌握。本文试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
如意驾校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017年6月该驾校实施改革,以前全部由驾校外购教练车聘请教练培训学员,自2017年6月1日起新增教练带车挂靠驾校,驾校向教练收取元/学员的管理费。2017年6月教练王二小想挂靠如意驾校,需缴100,元,其中2万元属于挂靠押金,80,元以如意驾校名义购买的教练车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注明增值税额11,元。问如意驾校取得替王二小购车的专票能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二、实务分析
收到王二小缴款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会计处理:
2017年6月,收到王二小缴款100,元。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其他应收款——王二小 100,
税务处理:因收到王小二的款项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不需做税务处理,凭收据入账。
以驾校名义为王二代购教练车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会计处理:
2017年6月,如意驾校以驾校名义代王二小购买的教练车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注明税额11,元。
借:其他应收款——王二小 80,
贷:银行存款 80,
税务处理:如意驾校张会计认为,如意驾校以驾校名义代王二小购买的教练车,且另附协议教练车属于王二小所有,不属于驾校的固定资产,因此,驾校不得将代王二小购买的教练车记入驾校的固定资产,虽取得发票抬头为驾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注意:如意驾校张会计认为,因为代购的教练车不属于驾校的固定资产,虽取得发票抬头为驾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到底该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呢?答案暂且不表。
我们先重温一下《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有关允许抵扣和不得抵扣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可见: 《增值税暂行条例》对进项税额定义为,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注意关键词“支付或者负担”,前者指纳税人花了钱的增值税额算进项税额,后者指形成了负担也算进项税额。《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也有同样的表述,此处不再赘述。
但是,我们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