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略论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当事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这便是刑法含义上的正当防卫,看似简单,但由于具体案件的千差万别,就需要我们有针对性的进一步的研究与探讨。
在我国,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它使每个公民在遇到公共利益或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有权实行反击,有权给侵害者以必要的损害,以保卫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正当防卫的实质,乃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的合法防卫权。但从另一方面看,它也可以说是一种道德义务。在我国,爱护集体,关心他人,自觉维护社会社会秩序,勇于同一切危害人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是我们社会的良好道德风尚。如果有人遇到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或公民的合法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做事不救畏缩不前,逃避斗争,听任犯罪分子胡作非为,就应受到道义上的谴责。如果是国家干部、党、团员,情结严重的,还要收到政纪、党纪、团纪的处分,对某些负有特定职责的公民来说,正当防卫,又是一种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1983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等在《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中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在实行正当防卫的时候,放弃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果轻微的,由主管部门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由此可见,当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民个人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国家允许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而且希望和要求公民积极行使这种防卫权。我国刑法上规定正当防卫制度,其目的就是鼓励和支持一切公民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及时有效的制止各种不法侵害行为,以保卫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巩固社会主义法制。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正当防卫作为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运用得好,能够达到及时有效地制止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反之,则会失去它应有的作用,甚至危害社会,所以,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我认为正当防卫应严格限定以下条件:
一、前提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所进行,必须有不法侵害在先。侵害的非法性,是防卫合法存在的根据,如果侵害是合法的,而不是非法的,就无权进行防卫。怎样理解“不法”?犯罪行为以及一般违法行为当然是不法行为,那么除此以外的其他非法行为呢?即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此行为确实造成了非法侵害。比如:长春市有这样一案例,被告人李某与长春市某粮油公司签订若干包米购销合同,但李某取走按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便跑回蚌埠不在露面,法庭在审理这起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有诈骗问题,逐移交长春市公安局,公安局刑警大队派出两名侦察员到蚌埠抓人,为防止走露消息,没有与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抓捕之后直接押解到南京,放到看守所,到宾馆打开李某提包一看,发现有人大代表证,是正在开会的人大代表,经请示,被要求带回长春,虽然该案中公安局的行为不是法律明令禁止的,但却是具备社会危害性这一基本特征,应认定为不法行为。而所谓的侵害,是对合法权益的实际的侵害或者是防卫人面临的直接威胁,一般要求,不法侵害者须是自然人(对单位犯罪不可实行防卫),该种不法侵害要具有一定的强度,这种不法行为可能发生物质性侵害后果;大多数具有积极进攻性的行为。由此得出,判断是否应付其实行正当防卫的标准应是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