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酒泉市红枸杞苗木质量监管办法
为了加强对枸杞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进一步规范枸杞苗木市场,保证枸杞苗木质量及品种纯度,防止枸杞苗木质量事件发生,促进我市枸杞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枸杞栽培技术规程)(GB/19116-2003)》等制定。
第二条凡在酒泉市境内生产、经营枸杞种苗和从事枸杞引种、种植、调运、销售的单位、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枸杞种苗是指从优良枸杞植株上或采穗圃内规范剪取的枝条,采用硬枝扦插、嫩枝扦插或组织培养等无性繁殖方法培育的苗木。
第四条农村村民自产自用或相互无偿赠送剩余的少量枸杞种苗的监管,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枸杞种苗的生产、经营实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凡从事枸杞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必须办理具备生产经营枸杞种苗资质的《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
并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生产经营。
第六条办理枸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采穗圃面积不少于5亩,品种示范园面积不少于5亩,繁育圃面积20亩以上;
2、具有熟练掌握枸杞种苗生产技术、能够识别枸杞品种的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1-2名;
3、具有与枸杞种苗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
4、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等其他所需条件。
第七条生产中使用的枸杞种苗应是宁杞1号、宁杞5号、宁杞7号、蒙杞1号等国家或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的良种。
第八条枸杞苗木培育采用硬枝扦插、嫩枝扦插、组织培养等无性繁殖方法。其种子繁殖的实生苗、根蘖苗禁止用于本市经济林果生产。
第九条枸杞种苗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品种、品系组织生产,并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实行种苗可追溯管理。
第十条枸杞插条须从品种纯正、树体健壮、生长良好、没有有害生物危害的成龄母树上或规范建立的采穗圃中采集。
第十一条枸杞嫩枝扦插苗必须经过一年的大田炼苗、充分木质化后方可出圃造林,用于生产。
第十二条枸杞种苗质量按下表(国家标准GB 6000-1999)执行。用于经济林造林的枸杞种苗质量必须达到Ⅱ级以上时,方可出圃用于造林。
枸杞插条苗质量等级表
苗木
类型
项目
规格
综合控制条件
硬枝扦插苗
Ⅰ级苗
地径(㎝)
﹥
无有害生物,苗干通直,色泽正常,芽发育饱满,健壮,充分木质化,无机械损伤。
苗高(㎝)
﹥90
根
系
根幅(㎝)
﹥25
>5㎝长Ⅰ级侧根数
5
Ⅱ级苗
地径(㎝)
-
苗高(㎝)
70-90
根系
根幅(㎝)
﹥18
>5㎝长Ⅰ级侧根数
3
第十三条本地枸杞苗木出圃时,必须具备《产地植物检疫证书》、《苗木质量检验证书》《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林木种苗标签即“三证一签”;从外地大量调入枸杞苗木时,须经县级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机构开具检疫要求书后,方可调入,调入时必须具备由供苗方提供的《植物检疫证书》、《苗木质量检验证书》、林木种苗标签,并经县森防检疫机构和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