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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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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doc

上传人:iris028 2018/7/18 文件大小: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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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规范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运作,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聘用期货从业人员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指:
(一)期货交易所;
(二)期货经纪公司;
(三)期货交易厅;
(四)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
(五)持有《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
(六)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期货从业人员包括:
(一)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期货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期货交易所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从事交易、结算、交割、财务、稽查等业务的专业人员;
(四)期货经纪公司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从事客户开发、执行委托、结算、合规审查等业务的专业人员;
(五)期货交易厅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期货交易厅业务的专业人员;
(六)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分析、咨询业务的人员;
(七)期货交易所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中从事期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八)持有《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企业中从事期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九)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厅、期货经纪公司中的电脑管理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进行资格确认的其他期货从业人员。
第五条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授予、管理及注销。
中国期货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规则,实行自律性管理。
第六条中国期货业协会应当建立期货从业人员资格数据库,进行资格公示。资格公示的具体办法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
第七条中国期货业协会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应当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取得
第八条申请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必须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九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下列人员可以免于资格考试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一)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在期货、证券或相关业务管理岗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管理工作20年以上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时间和次数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一条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二条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组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申请参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条件,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四条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报考资格。
第十五条对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申请人,由中国期货业协会颁发《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种类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三章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有操纵期货交易价格、欺诈客户和内幕交易的行为;
(二)遵守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及会员管理规则、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和从事期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