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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2012年贵州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数据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527    更新时间:2012-7-10
 
根据贵州省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贵州省2012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
;
;(死亡赔偿金82907元)
;
;(丧葬费15729元)
:省内30元/天,特区50元/天。
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2011年)(单位:元)
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全省平均 31458
农林牧渔业 19557
采矿业 33128
制造业 29930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8953
建筑业 26039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4188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8493
批发与零售业 28297
住宿和餐饮业 18932
金融业 66565
房地产业 23306
租赁与商务服务业 22233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 30385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2963
居民服务及其他服务业 22243
教育 31124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1231
文化、体育与娱乐业 24805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1265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八年一月三日

: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当事人对误工期限有争议的,且法院也难以认定的,可委托鉴定机构对误工期进行鉴定,或者在伤残等级鉴定时一并进行鉴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