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卡
监管单位:
监管工作人员:
监管服务对象: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食品流通环节经营巡查力度,依法开展食品质量抽检,并做好书面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工商执法人员依法重点开展市场巡查“六查六看”。:
杳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看食品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是否每年定期进行健康体检,是否非法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
查进货票证,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有关资质、发货票等票证;
查经销食品质量,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有掺杂使假、以假充真、失效、变质的食品,不合格食品是否下架退市;
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示内容是否虚假,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
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市场开办者(包括柜台出租,展销会举办)是否履行了对进场经营都资格审查的义务,经营场所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存在其他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并在经营场所或市场公示栏上公告召回、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
第二条不合格食品为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质量检验检疫等行政执法机关公布的,或者食品经营者、消费者送经法定质检机构经检验后判定的。
第三条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1、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2、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3、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4、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6、使用非食品色素或其他非食品物质加工的;
7、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为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8、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于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该下架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召回已售出的食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清理下架,并登记备案,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质量检验检疫、卫生行政等行政执法机关报告。
第六条对不能食用、危及人体健康的食品,应当追查来源和流向,及时在新闻媒体等载体采取公告等方式通知消费者,追缴已销出的部分,并在行政执法机关监督下自行销毁。
第七条对标识不符合规定但可以使用的食品,可以退回供货方严格规范,同时报告行政执法机关并接受跟踪监督管理。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所经营的食品向消费者做出质量保证。
食品经营者经销的食品必须质量合格、价格合理、计量准确,不经销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日期的食品、冒牌食品。
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相关质量合格证明,出具销售发票等购物凭证。
食品经营者对消费者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或者经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检验检疫部门确认的消费者申诉举报的假冒违劣食品,可凭购物发票等凭证予以退还,并依法予以赔偿。
食品经营者应当积极负责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质量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不架登记,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质量检验检疫、卫生行政等部门报告。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必须对所经营食品的食品安全负主要责任,严把食品质量关,对购入的食品实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食品质量查验责任,设立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共同维护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质量证明,并索取相关证明文件和票据,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查验内容包括:
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
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并向供货商索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者不准进货。
查验食品质量证明文件
应当按食品种类和生产批次索取并仔细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QS等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