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PPP项目合同(草案)
l 概述 - 2 -
l 第一章总则 - 3 -
l 第二章合同主体 - 16 -
l 第三章合作关系 - 19 -
l 第四章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 21 -
l 第五章项目前期工作 - 25 -
l 第六章工程建设 - 28 -
l 第七章建设用地移交 - 33 -
l 第八章项目运营服务 - 34 -
l 第九章项目移交 - 36 -
l 第十章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绩效服务费 - 37 -
l 第十一章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 48 -
l 第十二章合同解除 - 49 -
l 第十三章违约处理 - 51 -
l 第十四章争议解决 - 53 -
l 第十五章其他约定 - 54 -
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
省道S244线王坪交管所至检察院段改扩建工程和龙门县城美化、亮化提升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改造工程PPP项目合作合同(草案)
甲方:
乙方:中标社会资本主体
本合同于二○一七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签订于广东省惠州市
概述
为加快推进省道S244线王坪交管所至检察院段改扩建工程和龙门县城美化、亮化提升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改造工程的建设及运营,根据国家有关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设施项目建设的相关政策,决定对本项目采用“PPP”模式进行投资建设运营。
乙方与政府授权单位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SPV),由项目公司在授权的合作期限内具体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相关事宜,甲方基于可用性绩效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指标)的公共产品和基于运营绩效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运营质量、资源管理、安全文明生产、环境保护、应急响应等指标)的公共服务付费,合作期届满项目公司将本项目无偿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
为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本合同合作项目,甲乙双方经过反复协商一致,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术语定义和解释
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指省道S244线王坪交管所至检察院段改扩建工程和龙门县城美化、亮化提升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改造工程项目。
:指龙门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
:指及其授权指定或基于职权需参与本项目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出资主体等;
:是指通过法定采购程序竞得本合同合作项目的中标社会资本,若中标的社会资本为联合体的,乙方指全部联合体成员;
:是指由政府授权单位及中标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成立的,负责执行本合同,建设、运营本项目的公司;
:是指经本次PPP项目招标确定具有本项目要求施工资质的中标人,负责完成本项目所有工程施工工作。
“项目实施机构”是指龙门县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合同合作项目准备(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合同编制)、采购(组织政府采购、合同谈判)、监管和移交等工作的单位。
:指由项目公司在甲方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相关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是指本合同生效后自监理单位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本合同合作项目的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止。
:是指自本合同合作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至本合同合作项目的运营届满之日止。
:由建设期和运营期组成。
:是指为开展本合同第18条约定前期工作内容而发生的费用。
:是指甲方向项目公司购买本项目可用性(符合验收标准的公共产品)所支付的包括项目建设投入资金、建设期财务成本(不含项目资本金建设期财务成本)、运营期财务成本和合理利润。
:是指甲方向项目公司购买维持本项目可用性所需的运营维护服务(符合绩效要求的公共服务)并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所实际支付的项目运营费用。
:本项目运营期结束,项目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将全部项目设施及相关权益等全部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指项目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程序将移交范围内的资产和资料等全部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之日。
“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在本合同项下,可行使某项权利或履行某项义务的日期均为日历天,如果截止时间遇非工作日,可于该日期后的首个工作日行使该项权利或履行该项义务。
第2条合同目的、依据及项目实施内容
:为了在财政承受能力范围之内为公众提供更多的公用基础设施和服务;县政府决定通过引进投融资实力强、具备丰富管理、运营经验的社会资本,采取PPP模式实施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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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龙门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