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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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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6).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①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24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41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制度编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和管理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经营管理队伍,适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中央、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有关规定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集团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职工董事除外,下同),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工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所属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经济师(以下简称三总师);未改制企业的局长、副局长、安监局长、三总师;所属企业的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及不设常委的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席;集团公司本部、各部门及其所属企业的正副职领导。
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主要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与依法办事相结合;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五、组织选用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六、民主集中制;
七、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八、分层分类,动态管理。
第二章任职事宜
第四条集团公司通过受托主体对企业进行管理。设董事会的企业,董事会是受托主体。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经理层是受托主体。受托主体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全责。
第五条设立董事会的企业,董事会成员的任期按本企业《章程》执行,经理层任期由董事会确定。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经理层每届任期三至五年。
上述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企业党委、纪委和工会领导人员的任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集团公司与受托主体主要负责人签订授权经营责任书,集团公司确定所属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目标。
第七条企业董事会职数按《公司法》规定和批准的本企业《章程》执行;经理层职数为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含同级副职)3—5人;企业党委常委(不设常委的党委委员)职数为7—9人,其中设书记1人,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1—3人(可由同级副职领导兼任)。
第八条企业领导人员可实行交叉任职,双向进入。设董事会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董事长、党委书记可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未设董事会的企业可设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分设的,实行交叉任职,总经理兼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兼任副总经理。
第三章选拔任用
第九条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能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政治素质好,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经营管理能力强,善于根据市场变化做出科学决策;
三、民主作风好,善于合作共事,团结同志;
四、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五、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和业绩良好的履职经历;
六、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第十条企业主要领导人员除需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董事长:具备一定的企业战略管理、投资决策、法律、金融、财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发展战略眼光和前瞻意识;具有较强的系统思维、综合判断、科学决策的能力;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良好的综合协调能力和民主作风,善于发挥集体作用。
党委书记: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有丰富的党务工作经验;模范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调动党组织其他成员的积极性,发挥整体功能。
总经理:具有煤炭、化工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思路开阔,思维敏捷,善于捕捉市场信息,能根据市场变化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经营活动,具有较强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能力;富有创新意识,能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第十一条新提任的企业领导人员正职,年龄不超过55岁,并原则上具有同等规模企业副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新提任的副职(及其相应职务),年龄不超过50岁,并原则上具有在下一级正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可以越级提拔。
企业领导人员的聘任,原则上应从后备干部中选拔。控股企业可从国外、国内公开招聘高层管理和技术人才,不受工作经历限制。
第十二条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方式为组织选拔、公开选拔和民主推选。
第十三条组织选拔的程序:
一、民主推荐;
二、确定考察对象;
三、考察;
四、提出建议方案;
五、征求意见;
六、审批。
第十四条公开选拔的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