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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yunde112 2015/6/2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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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款场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为规范本村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确保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县、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第九届村民选举委员会(2014年1月22日),本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接受县、乡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指导和党组织的领导。村民选举委员会任期自推选产生公告之日起至本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二、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以下简称选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三、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确定村民委员会职数,本村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 5 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 2 人,其中设女委员1人。
本村第九届村委会换届选举选举日为2014 年3月9日。
四、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委员正式候选人比应选名额多1至3人。
五、选民登记(2014年2月7日-2014年2月15日)
1、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或居民身份证与派出所户籍登记不一致的,以派出所户籍登记为准。
2、凡年满十八周岁(即1996年3月8日24时前出生)的本村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而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在本村进行选民登记和参加选举。
4、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在选举日前迁出或死亡的选民自动取消选民资格。
5、精神病患者发病期间不能行使选举权的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经村民选举委员确认后,不列入选民名单。
6、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不作选民登记。
其他选民条件由各村根据本村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选民名单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并颁发选民证。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村民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向乡级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提出,乡级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依法作出处理。逾期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无效。选民名单和选民数以调整后的名单为准。
六、推选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2014年2月16日至2月21日)。按照《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村民委员会换届期间推选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推选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工作就当在选民登记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提名前进行。”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代表由村民按照每5-15户推选1人或者由各村小组推选若干人。
七、初步候选人提名和正式候选人确定(2014年2月24日至3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