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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档案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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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工作,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搞好用电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所属各种场所(区域)内进行各种方式的动用火,必须先持动火申请书到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理动火证后,方能进行动火作业。凡加热、使用明火或散发火花等,均系动火范围。
第二条动火级别划分,本公司动火划分为“两级动火”。
1、动火发生燃烧,爆炸事故,影响全公司的生产、生活的、称为一级动火。
2、动火发生燃烧,爆炸事故,影响本部门的生产、经营、储存的,称为二级动火。(易燃易爆危险品使用、储存场所各种易燃易爆液体、气体、有毒介质的管道、容器、公共场所等)。
第三条动火证的办理,由动火部门写出动火申请,公司安全责任人签字后,送人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理动火证。
1、一级动火的内容、方案、安全措施,除报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审定外,必须报公司总经理签字同意,方可动火作业。
2、二级动火的内容、方案、安全措施,报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审定签办动火证,方可动火作业。
3、工厂厂部和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生产装置的动火,原则上不准进行电焊接动火作业。
4、动火作业,必须由持证人员担任氧、电焊接作业,其他方面的动火按照动火证要求进行动火作业。
5、动火证使用期限:易燃易爆化危品场所动火作业只准使用两天,再续***;一般场所各种动火作业只准使用三天,再续***。
6、外单位在给公司进行新、扩、改建和技措项目等工程施工中,确需动火作业,由动火的单位写出动火申请(动火内容、方案、安全措施),公司负责该工程的部门和施工单位的双方领导及双方动火监护人签字,并带上电、焊工操作合格证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理动火证,方能动火作业。
7、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在办理动火证时,必须到动火现场查看,做好整个动火过程中的防火安全监督保证工作。
第四条吸烟的有关规定:
1、进入公司各个禁烟区域内的所有人员一律禁止吸烟。
2、公司所有办公楼(除消防部门规定不能吸烟场所外),一律在办公室内吸烟。
3、生产现场一律不准吸烟,吸烟必须在公司消防、安全部门审批的定点场所。
4、公司库房内,易燃易爆化危品库房区域一律严禁烟火。
5、在禁火区发现有烟头或在三包责任区内发现有烟头,要对责任单位进行罚款处理。
6、未经审批的吸烟点,一律按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五条凡是公司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及技改项目的电气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才能从事设计、施工。
第六条电气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建筑防雷设计规范》,《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电气装置安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技术标准执行。设计、施工、报审应按下列原则进行;
1、对易燃易爆和火灾危险的生产、生活、储存的厂(库站)房的电气设计,必须按照国标GB500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