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章其他各税
一、教学目标
财产税、行为税分别以纳税人的应税财产、特定的行为作为课税对象,征税范围广泛具有重要的财政收入及经济调节效应。本章内容包括我国现行税制中的房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和印花税。通过学习,应明确各个税种的的基本课税制度,掌握其各自的应纳税额计算及征纳方法。
二、本章重点及难点
重点在于对各税纳税人、税目,税率的确定及销售数量的确定。
难点是各税在征税范围的确定、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
三、教学时间安排
本章教学共需3课时。
第一节房产税
一、纳税人
房产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拥有房产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人经营者和其他个人都应当依法缴纳房产税。
具体包括房屋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和使用人。其中:
(1)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3)产权所有权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有确定和租典纠纷没有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二、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1、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即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取暖、通风、卫生、照明、煤气、排水设施各种管线等。
2、征税范围
(1)城市: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2)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3)建制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4)工矿区:工商业较发达,人口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建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农村房屋不在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三、计税依据和税率:
1、计税依据:
教学方法提示栏
按现行税制,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拥有房产,不在房产税征收之列,而应缴纳城市房地产税。
所谓产权出典,是指产权所有人将房屋、生产资料等的产权在一定期限内典当给他人使用,而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
教学提示
与房屋不可分割的,算房产。比如
中央空调,如果不是后添或单入帐的,也算房产(做账时一定要注意!);暖房不算,室外游泳池不算。
房地产企业商品房出售前不征房产税,如已使用(出借、出租)的征收。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从价计征)或租金收入(从租计征)。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会计账簿的“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包括房屋造价和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者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的价格。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租金是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以劳务或者其他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从租计征。
1、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①、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租金,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②、融资租赁房屋,视同自有,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
2、税率
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
1、从价计征的:税率为余值的1、2%。
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租金收入的12%。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
全年应纳税额 = 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从租计征
全年应纳税额 = 租金收入×12%
[例1]某企业的经营用房原值为2000万元,按照当地规定允许减除20%以后计税,房产税适用税率为1、2%,计算该企业全年应纳房产税税额。
解:应纳税额=(2000—2000×20%)×1、2%
提示:新建房屋的中央空调,计入房产原值的,征税;单独入账的,不征。 
提示:2001年、1月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暂减按4%征收。
提示:扣除比例幅度为10%-3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幅度内确定。
=19、2(万元)
[例2]某公民出租自有房屋供他人经商,年租金收入30000元,房产税适用税率为12%,计算该公民应纳房产税税额。
解:应纳税额=30000×12%=3600(元)
五、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单位的出租房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要纳税。
2、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