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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lizhencai0001 2018/7/20 文件大小:15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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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北京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和电气火灾事故发生,针对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依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DBJ01-83-2003和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应采用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
220/380V三相五线制低压电力系统,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二)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三)采用逐级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系统。
(四)不得与采用TT或IT保护系统的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
第三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
第二章临时用电管理
第四条施工现场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临时用电管理,未实行总承包的,由建设单位确定临时用电管理总负责单位。凡在本标段进行临时用电的施工单位,必须服从总承包单位或总负责单位的用电管理,并与总承包单位或总负责单位签订安全用电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1/382-2006相关规定,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进行监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施工单位未能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理单位应以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工程暂停令等形式,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必要时填写《安全隐患报告书》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报告。安全监理不得代替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临时用电工程必须按规定编制用电组织设计或安全用电方案。无自然采光的地下大空间施工场所照明用电和盾构施工用电还须编制专项用电方案。
第七条用电组织设计或方案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或方案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经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进行审核,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专业施工单位编制的用电组织设计或方案,在履行完本企业和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须报总承包或总负责单位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总承包或总负责单位应根据所报送的用电组织设计或方案,及时调整原有的用电组织设计。
第九条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总承包或总负责单位组织,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或方案应及时补充有关图纸资料,并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条用电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场勘测;
(二)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
(三)进行负荷计算;
(四)选择变压器;
(五)设计配电系统:
1、设计配电线路,选择导线或电缆;
2、设计配电装置,选择电器;
3、设计接地(重复接地)装置;
4、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重复接地)装置设计图;
(六)设计防雷装置(如需要);
(七)确定防护措施;
(八)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九)制定临时用电工程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临时用电工程应单独绘制施工图纸,由专业电工按图纸施工。盾构机10kv高压开闭站供电系统,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公司施工。
第十二条临时用电工程须实行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每月不少于二次,检查时必须检查接地(重复接地)装置的可靠性。按规定测量接地电阻值、电线电缆的绝缘电阻值和漏电保护器实际动作值,并做好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符合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2006相关规定
,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用电组织设计或方案及变更资料;
(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验收表;
(三)临时用电安全协议书;
(四)电气设备的试、检验报告和调试记录;
(五)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漏电保护测试记录表;
(六)用电技术交底资料;
(七)定期检(复)查记录表;
(八)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
(九)盖有原件存放单位红章的配电箱(柜)、开关箱、电缆、电线、电器等国家强制安全认证产品认证证书、检测报告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合格证原件;
(十)检测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漏电保护器等仪器、仪表计量合格证书原件;
(十一)其他有关临时用电管理资料。
第十四条电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取得省级或北京市相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且在有效期内;
(二)身体健康、定期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