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丹东市城乡规划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乡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施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时,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统筹发展需要划定。
第三条【规划的法律地位】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城乡规划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权限承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规划委员会】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和决定城乡规划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议事规则、议事范围等由设立规划委员会的同级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规划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制定、实施本级城乡规划:
(一)遵循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合理布局、注重生态、节约资源、集约发展、传承历史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二)老城区规划建设应当注重优化城市功能、改善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新区规划建设应当注重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完善医疗、教育、交通等公共服务设施,促进人气集聚;
(三)充分利用背山面水的自然条件,严格保护山脊线和江海岸线,合理控制滨水、沿山等重要区域建筑的高度、密度和面宽,预留视线通廊,塑造优美的城市天际线,避免高层建筑对山体、水体的遮挡,体现山水自然景观,展现城市风貌;
(四)坡度大于30度或海拔250米以上的自然山体属禁建区,原则上禁止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坡度20至30度或海拔150至250米的自然山体属限建区,应以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为前提,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开发强度。
(五)城市绿地实行严格控制管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加强城市面山、沿江、沿河景观的管理,丹东市区内不得减少防洪坝至鸭绿江边范围内的绿地、广场用地;
(六)构建集约高效的综合交通体系,打通断头路、改善瓶颈路,形成网络化和系统化的干道网体系;
(七)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公共停车、综合管廊等空间需要,统筹安排地下空间,并与地上建设合理衔接;
(八)村庄规划建设应当从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实际出发,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促进乡村发展振兴。
第七条【多规合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第八条【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听取公众意见,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询。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条【总体规划、乡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编制和审批:
(一)丹东市城市总体规划由丹东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东港市和凤城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别由东港市和凤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丹东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丹东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四)汤池镇、金山镇(西片区)、五龙背镇、同兴镇、九连城镇、楼房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丹东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