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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餐饮登记延续操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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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餐饮登记延续操作规范.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002 2018/7/21 文件大小:5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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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餐饮登记延续操作规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小餐饮登记(延续)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小餐饮登记(延续)
: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修正公布,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广西食品三小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广西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经本级政府授权的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承担食品药品业务的行政许可机关;以下统称为“县级食药监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食品三小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覃塘区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小餐饮。
六、申请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3、《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件
七、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5-4861406
:12331 0775-4656488
十一、办理地址、时间
1、办理地点:贵港市覃塘区建投大厦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窗口
2、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7:30(夏季)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00(冬季)
小餐饮登记(延续)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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