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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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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2).doc

上传人:88jmni97 2018/7/21 文件大小:9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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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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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和监控工作,加强施工过程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国家、铁道部有关法律、法规和路局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管内的新建、改扩建大中型建设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为重大危险源)是指施工难度高、风险大、一旦发生意外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施工活动。重大危险源范围主要包括:⑴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⑵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⑶模板工程;⑷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⑸脚手架工程;⑹拆除、爆破工程;⑺高空、水上、潜水作业工程;⑻高墩、大跨、深水和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⑼隧道工程;⑽铺轨、架梁工程;⑾营业线工程;⑿其它危险性较高的工程。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应遵循“摸清底数,强化管理,过程监控,结束销号”的原则,同时做到与隐患排查、参建各方安全责任落实相结合。
管理职责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由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按建设项目归口管理并组织具体实施。路局建设管理处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路局安监室负责涉及营业线施工危险源的安全检查;局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六条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建档并组织具体实施;
、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
、监理单位落实安全措施;
、不间断安全检查。
第七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职责.
提出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并建立管理台帐;
;
;
;
、安全技术交底;
;

第八条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
;
;

第三章管理程序
第九条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根据承建工程施工范围和特点,识别重大危险源并组织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管理机构汇总,统一上报局质量安全监督站备案,并同时上报局建设管理处信息交流平台;涉及营业线运营安全的危险源还要报局安监室及相关业务处备案。
对靠近营业线、住宅和其他重要公共设施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必要时,应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按相关程序组织专家论证。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施工方案的审核必须结合施工现场实际严格把关,特别是对靠近营业线、住宅和其他重要公共设施工程的,必须提出明确的要求;并将安全控制措施按照专业和岗位进行分解,做到施工、监理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问题清楚、部门明确、责任落实”。
施工单位应该制定针对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人员与设施,并组织演练。应急预案包括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应急程序、通信联络方式、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以及事故后的恢复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施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具体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与工作职责。
施工单位应将重大危险源施工状况作为安全教育内容向现场所有人
员进行安全专项培训;向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并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下实施,施工现场要保证足够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指导把关。特别是营业线施工,严禁无计划、超范围,严禁简化作业程序和违章施工,严禁施工路料管理无序。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必须对重大危险源的施工进行巡查及必要的旁站监理。对发现的问题,应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对整改不力的,应责令停工整顿,以书面形式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必要时同时报局安全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应将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情况及时纳入《监理月报》。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必须从程序、技术等各个环节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把关,督促施工、监理、设备管理单位(营业线施工)落实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人员和机械设备,以保证施工安全。同时建立盯控协调机制,特别落实结合部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安质部门要指定专人根据施工方案制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检查内容,认真组织针对施工现场的关键点、薄弱点的各项检查工作,切实解决好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作业“两张皮”现象,抓好安全制度的落实。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管理机构针对营业线施工中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必须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