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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固定资产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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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政部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管理行为,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满足行政和业务工作发展的需要,依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政部机关和各直属单位通过国家无偿划拨和转让、财政拨款、基建投资、自筹资金及接受捐赠等形式取得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各类有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足 500元,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属固定资产,依照本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条民政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并有效节约、使用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为民政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第四条民政部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民政部固定资产主管部门是财务和机关事务司, 其工作职责为: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政策和法规; 二、制定民政部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 三、协调和授权管理部门实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四、审批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申请和安排固定资产购建经费,决定政府采购方式,并参与新增大项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 五、负责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的财务审核;六、承办固定资产的登记、建账(卡)和汇总,建立和维护民政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网络数据库;七、对固定资产评估、调配、划拨以及固定资产出租、转让、借用、报废等资产处置按权限进行审批或上报并负责实施和监督; 八、掌握民政部固定资产的分布、总量情况,为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数据,对国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报送有关报表; 九、组织民政部固定资产管理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固定资产主管部门按实际情况,可授权部内有关单位作为固定资产的管理单位具体承担机关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管理部门按授权执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规章制度,并报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备案; 二、核定、汇总各使用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建)计划和申领、更新及报废申请,提出处置意见报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审批;三、按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建账(卡)连续完整地反映固定资产状况,并根据变动情况按授权及时改变有关数据; 四、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管理,承担验收、登记、保管、维修、检查、监督等职责; 五、每年对所辖的固定资产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每半年与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和机关各司(局)对账一次,确保账账、帐表、账卡、账实相符符;六、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布置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机关各司(局)要根据固定资产管理单位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