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井工开采煤矿企业的矿井瓦斯抽采工作及其对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煤矿瓦斯防治必须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采平衡”的原则。
煤矿瓦斯抽采应当紧密结合煤矿实际,加大技术攻关和科技创新力度,强化现场管理,采取多种可能的抽采技术和工程措施充分抽采瓦斯,实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
瓦斯抽采工作要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确保煤层预抽时间和瓦斯预抽效果,保持抽采达标煤量与生产准备及回采的煤量相平衡。
    第四条煤矿瓦斯抽采应做到抽采系统能力足够、设施完善,抽采工程超前、“抽、掘、采”平衡,抽采计量和参数测定准确,抽采管理制度完善,抽采后的效果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以下简称《抽采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防突规定》)等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  煤矿采掘工程和生产组织应安排在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对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只有在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六条  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矿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应设置瓦斯抽采机构,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的瓦斯抽采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对上述各环节工作以及矿井通风、瓦斯超限等情况进行监督监察,检查矿井瓦斯抽采相关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抽采效果是否达标。
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认真研究、积极落实关于煤矿瓦斯抽采和利用的各项优惠政策,提高瓦斯抽采和利用工作水平。
煤矿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编制和落实煤矿瓦斯利用规划,加强瓦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瓦斯利用机制,加大瓦斯利用工作力度,以利用促抽采,增强瓦斯抽采利用保障能力,减少向大气中排放的瓦斯量。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
(一)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
(二)开采的煤层单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单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
(三)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
  ~,大于30m3/min;
  ~,大于25m3/min;
  ~,大于20m3/min;
  ,大于15m3/min。
第九条  煤矿企业每年要对矿井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工程施工、设备设施以及抽采计量、效果等进行至少一次安全技术评价。
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估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办法,建立和完善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先抽后采奖惩制度、抽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技术与管理制度,报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专业的瓦斯抽采机构。业集团公司应建立管理瓦斯抽采工作的部门;矿井应建立负责瓦斯抽采的科、区(队),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煤矿企业应建立瓦斯抽采专业工种培训制度,定期对瓦斯抽采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对瓦斯抽采工进行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为所在单位瓦斯抽采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瓦斯抽采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瓦斯抽采达标和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煤矿企业、矿井的技术负责人对瓦斯抽采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所分管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瓦斯抽采达标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瓦斯抽采达标负直接责任。
煤矿企业、矿井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面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第十三条  经矿井瓦斯等级初步判定和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等,符合必须进行瓦斯抽采条件的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矿井,其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必须包括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和设施内容。
第十四条  矿井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应当与矿井开采设计同步进行,并贯穿于新建、改扩建、水平延深、生产准备到工作面衔接的各个环节;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矿井,确保瓦斯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