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外国司法制度第五组翻译
 
C、实务的类型
法律职业的类型、以及每一种职业者所占的百分比如下:%的人在私人律所,%的在议会做律师,8%的为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服务,%的是法官,1%的从事法律教学,1%的从事公益法律事务,%的退休或者失业。我们在这节将讨论私人律所律师、议会律师、政府律师和公益律师。那些在美国也属于律师协会成员的法官的工作情况,将在司法系统那一章来描写。法律教师的工作情况已经在较早前法学教育那一章的讨论中做过描述。
律师在收入上相当好。到1992年,根据最近年份可用统计数据的比较,,而医生、、。然而,正如下面的讨论将提到的,在不同职业类型、不同地域之间收入上有着相当大的差异。
1、私人律师事务所
在私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是数量最多的一个类型,大约占了全美国律师的72%。在传统上,通常按照律所的大小来组织辩论,因此这些律所被分为三类:小(1到10个律师),中(11到50个律师)和大(超过50个律师)。然而,律师事务所以不可思议的速度发展起来,超过250名甚至超过500名律师的律师事务所使得传统的分类法过时了,特别是那个以50名律师作为“大”所的描述。
接下来的讨论将在下面两个很粗糙的题目下进行。第一个是独立律师和小律师事务所,将探讨其中定位于各类商业的和非商业领域的律师事务所所倾向的业务。接着将讨论大的律师事务所。然后将是一个关于最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提供私人法律服务的非传统方式的简短讨论。
a、独立律师和较小的律所
独立律师和小律所有许多相同之处。事实上,小律所常常更被看作为了分担租金而在一起的独立律师集合体,而不并被作为一个真正的律师事务所。独立律师或者小律所的律师可能是那种渴望学习经验并加入成为合伙人的新律师,或者可能是那些喜欢独立工作氛围、或者正和一个小团队律师一起工作的富有经验的律师。
作为私人律师的一个部分,这类最小的律所——1-10名律师的律所——却在律师行业中数量最多、所占比重最大。在1988年,%,占了私人律师的71%。令人足够感兴趣的是,尽管与这些大律所的增长相比,独立律师与小律所的数量在下降,但随着一些法学院毕业生的加入,这一数字在最近又有所提高。他们中的一些人不得不面对这样的形势:由于最近糟糕的经济状况,一些大中型律所已经减少了雇佣。但是也有一些人是不得不面对法律操作领域的技术革命——主要是计算机文字处理程序和法律研究与诉讼方面的电子助手。这些发展使得独立律师或小律所的律师更容易以很高的效率进行法律实践。不过,独立律师的平均收入水平也历史性地达到了最低点。
普通法律事务许多、或许是大多数超过10个律师的律所都从事普法律事务。正如一个独立律师常常说的:“我处理任何上门的事务。”他们所处理的案件大部分包括给商业方面的当事人做辩护代理人。尽管或许有专门的这类律所,但在这些律师的集合体中,律所处理大多数是各种各样的出现在市民日常生活中的法律问题:离婚和有亲属关系的家庭的法律纠纷,住房类不动产的交易,遗嘱和财产信托,人身伤害诉讼,消费纠纷,诸如债务问题或者破产之类的个人财务纠纷。另外,商务法律案件或许还包括小的经济的和一些犯罪性的事务需要处理,特别是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轻罪代理。
但是独立律师和较小的律所都常常走上专门化。一个研究发现55%的独立律师至少会花50%的时间在某一个领域。下面一段话将描述这种更为普通的专门化的领域。尽管有大批的这类“较小律所”,但是那些以专业化为导向的律所才更可能成为有50名以上律师的中型律所。
人身伤害通过他们通常所代理的一方,人身伤害诉讼律所倾向于既做“原告的律所”又做“被告的律所”。然而大多数原告的律所将陷入小型律所,并且许多被告方律所也是小型的,也有一些被告方律所是中型的甚至是大型律所。律师事务所往往由于他们为保险公司做代理而为人身伤害的被告方辩护。大多数人身伤害的被告方往往依据保险政策的“防御性责任”条款进行辩护。保险公司不但答应支付有法定责任的损害的保险金,而且要在法庭上为保险做辩护。一个大的律所有时候也做一个人身伤害案件的原告方代理,但是这通常不是它的专长。
在许多人身伤害的原告律师中有一种有特色的、创造性的精神以他们获得酬金的方式反映出来。在诉讼费用上的“美国规则”是:这一部分必须并入律师的代理费用之中。被告方律师,并且几乎所有其他的律师,按小时与他们的顾客计费。无论官司输赢,他们都会得到佣金。原告方律师采用所谓的“成功酬金”方式。在成功酬金方式中,如果这个案子没有能为原告解决问题,原告方没有获得赔偿,原告律师也将一无所获。但是如果原告律师成功使原告获得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