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谈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盗窃罪是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诈骗罪是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两者看似泾渭分明,但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件的定性却并非如此简单,下面笔者就两罪的区别问题做简要的探讨。
一、实践中对诈骗罪理解的两个误区
(一)并非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进而取得了财产就成立诈骗罪,因为盗窃犯也可能实施欺骗行为。例如,甲打电话欺骗在家休息的老人乙:“您的女儿在前面马路上出车祸了,您赶快去。”乙连门也没有锁便急忙赶到马路边,甲趁机取走了乙的财物。虽然甲实施了欺骗行为,但乙没有因为受骗而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更没有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只是由于外出导致对财物占有的弛缓;甲取走该财产的行为,只能成立盗窃罪。
(二)并非只要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导致对方将财产“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就成立诈骗罪。因为盗窃罪也有间接正犯,盗窃犯完全可能使用欺骗手段利用不具有处分财产权限或地位的人取得财产。例如,洗衣店经理甲发现乙家的走廊上晒着西服,便欺骗本店临时工丙说:“乙要洗西服,但没有时间送来;你到乙家去将走廊上晒的西服取来。”丙信以为真,取来西服交给甲,甲将西服据为己有。丙显然受骗了,但他只是甲盗窃的工具而已,并不具有将乙的西服处分给甲占有的权限或地位。因此,甲成立盗窃罪。
二、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基础:是否存在“处分行为”
不难看出,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交付)财产。受骗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并未因此而处分财产的,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受骗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倘若不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时,其帮助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行为人的行为也不成立诈骗罪。所以,处分行为的有无,是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基础。被害人处分财物时是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被害人没有处分财物时,即行为人夺取财物时是盗窃罪。诈骗罪与盗窃罪处于这样一种相互排斥的关系,不存在同一行为同时成立诈骗罪与盗窃罪,二者处于想象竞合关系的情况。因此,正确理解和认定“处分行为”,是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
(一) 首先,诈骗罪的受骗人的处分行为,必须是基于认识错误,而认识错误的产生或持续是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处分行为意味着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即由行为人或第三者事实上支配财产。至于受骗人是否已经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一方面,要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判断,即在当时的情况下,社会的一般观念是否认为受骗人已经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进行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另一方面,受骗人是否具有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支配或控制的意思。例如,甲假装在商品购买西服,售货员乙让其试穿西服,甲穿上西服后声称去照镜子,待乙接待其他顾客时,甲趁机溜走。甲显然不成立诈骗罪,只成立盗窃罪。因为尽管乙受骗了,但他并没有因为受骗而将西服转移给甲占有的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倘若甲装上西服后,向乙说:
“我买西服需征得妻子的同意,我将身份证押在这里,如妻子同意,我明天来交钱;如妻子不同意,我明天还回西服。”乙同意甲将西服穿回家,但甲使用的是假身份证,次日根本没有送钱或西服给乙。那么,甲的行为则构成诈骗罪。因为乙允许甲将西服穿回家,实际上已将西服转移给甲支配与控制,这种处分行为又是因为受骗所致,所以,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基于同样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