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8
文档名称:

黑龙江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doc

格式:doc   大小:125KB   页数:28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黑龙江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doc

上传人:85872037 2018/7/22 文件大小:125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黑龙江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立法宗旨〕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食品安全协调职责的机构负责综合协调、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并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部门职责〕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和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承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和食品安全标准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承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流通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食品销售摊贩和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食品现场制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外室内食品现场制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餐饮服务活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食品制售摊贩、校外托餐机构和农村集体聚餐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上航行船舶内的餐饮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商务、农业、畜牧兽医、粮食、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旅游、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配合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举报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生产经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不得生产、贮存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
(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防潮、防霉,贮藏食品和食品原料的仓库、贮藏室应当通风干燥,并设架分类存放;
(三)定期维护生产经营设备和设施,及时清洗,保持清洁、卫生;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饮具;使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的餐饮具,应当索要并留存餐饮具集中消毒许可证复印件和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
(五)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盛放容器、包装材料,加工操作工具、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有明显区别标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和不洁物品;
(六)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上岗时不得佩戴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饰物;
(七)防止食品加工机具的润滑剂污染食品;
(八)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于生产许可管理范畴的,应当使用获得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小作坊应当符合前款除第四项以外的其他要求。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用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处理的食品;
(三)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四)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五)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七)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八)以有毒有害的动植物和微生物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品;
(九)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品;
(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一)以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用油以及以此类食用油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品;
(十二)使用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范围和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