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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八章伊斯兰法(2课时)
第一节伊斯兰法概述
第二节伊斯兰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伊斯兰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伊斯兰法系
通常所指伊斯兰法系,又称阿拉伯法系,就是中世纪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各国和其他一些穆斯林国家法律的总称,是指公元7~9世纪形成的阿拉伯哈里发国家的法律,包括穆斯林宗教、社会、家庭等各方面的法规。又称穆斯林法、回教法。兼具宗教和道德规范性质,同伊斯兰教教义有密切联系,是每个伊斯兰教徒,即穆斯林所应遵守的基本生活准则,一般对非穆斯林不具约束力。所以又称沙里阿(Shari‘a),意译为“教法”。内容极为广泛,私法比重大于公法。在8~9世纪阿拉伯帝国全盛时期,伊斯兰法也臻于全盛,东起印度河流域,西临大西洋,从喜马拉雅山麓至地中海岸这一广大地区都实行伊斯兰法。伊斯兰法是属人法,凡是穆斯林,都施行伊斯兰法。目前,伴随着伊斯兰教的广泛传播,伊斯兰法系也分布在世界的广大地区,包括西亚、北非、南亚、东南亚、南部非洲及其他地区。
伊斯兰法系的法源。根据伊斯兰古典法学理论的见解,伊斯兰古典法源理论体系的创始人、伊斯兰法学之父穆罕默德•沙斐仪在他去世前几年撰写的《法理论纲》一书中提出了四***源学说。①《古兰经》,《古兰经》(亦译为《可兰经》),是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法的核心或最高准绳,也是伊斯兰法最重要的法源。②《圣训》,《圣训》专指穆罕默德的行为或先例,即“圣行”。按照伊斯兰教的精神,先知的行为就是一种榜样,可以用来指引穆斯林。③“公议”,“公议”即“法学家的一致意见”。④“类比”,“类比”又称为“类推”。伊斯兰法律的类比涉及的只能是对伊斯兰法的解释,而不是发展和创制新的伊斯兰规则。所以,类比又被视为解释和实施伊斯兰法的一种方式。    
    随着穆斯林国家中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昔日伊斯兰教法的特殊地位已不复存在。在大多数穆斯林国家中,世俗法律基本取代伊斯兰法。但由于伊斯兰教仍是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之一,因而在各穆斯林国家里,伊斯兰法对穆斯林的行为,依然具有不同程度的约束力。
第一节伊斯兰法概述
一、伊斯兰法的概念
它是适用于全体穆斯林(即伊斯兰教徒)的“有关伊斯兰宗教、政治、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准则的总称”,而不是一部由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适用于全体居民的法典。
二、伊斯兰法的发展
(一)伊斯兰法的产生 产生于公元7 世纪初的阿拉伯半岛,是伴随着伊斯兰教的创立和阿拉伯统一国家的形成而产生和逐渐发展起来的。
(二)伊斯兰法的发展(近代改革前的古典伊斯兰法) (公元7世纪初~8世纪中叶) 作为伊斯兰法最高渊源的《古兰经》已经定型;专门记录穆罕默德言行的“圣训”已经开始传述;教法学也已经出现,并形成了一些早期教法学派。
(公元8世纪中叶~10世纪中叶) “圣训”在法律事务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并开始汇编和整理;早期教法学派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哈乃斐、马立克、沙斐仪、罕百里为代表的四大教法学派;“公议”、“类比”等教法学家常用的创制法律手段成为伊斯兰法的重要渊源;政府的行政命令成为对伊斯兰法的重要补充;司法机构不断得到完善。 (10世纪中叶以后) 随着四大教法学派权威的最终确立,逊尼派(即伊斯兰教正统派) 认为伊斯兰法已经完美无缺,所有重大疑难问题已经解决,后世法学家只需遵循前人的结论,无需进一步创制法律,关闭了“伊智提哈德”之门,伊斯兰法的发展停滞了。
三、近现代伊斯兰法的改革 简要介绍近现代伊斯兰法改革的背景、进程和后果。 改革是在西方列强的军事压力、西方法律文化的传播和伊斯兰法无法适应近现代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进行的。 改革以奥斯曼帝国的“坦志麦特”运动为笼头,一战后土耳其和埃及继续进行全面改革,二战后蔓延至整个伊斯兰世界。经过改革,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制状况可以分为两个截然不同的领域:在刑法、诉讼法以及与经济发展密切相连的民商法领域,大量采纳西方的法律制度和原则,已基本世俗化;而与经济发展关系不大、受宗教道德规范严格控制婚姻、家庭、继承、宗教基金和宗教义务等领域虽也经过一定改革,但仍由传统教法调整,保留了较多的传统法律形式和内容。
四、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 (一)、《古兰经》 是伊斯兰教的最高经典,伊斯兰法的根本渊源。系穆罕默德在传教过程中以安拉“启示”的名义陆续颁布的经文。内容非常庞杂,既包括伊斯兰教的基本信仰、穆斯林的基本义务、伦理规范、社会****惯、传说、谚语等,也包括一些纯粹的法律规范。它在伊斯兰法渊源中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其他一切法律渊源都必须以《古兰经》为基础,凡与其原则和精神相冲突的法律规范都是无效的。 (二)、“圣训” 穆罕默德的非启示性言论、行为和生活****惯。虽然“圣训”并非安拉的启示,但出自安拉的代言人,故有极强的权威性,其地位仅次于《古兰经》。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