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
第7卷第4期
2008年7月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
JournalofLuoheVocationalTechnologyCollege
论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
朱继红,宋寒隽
(周口市检察院,河南周口466000)
摘要:对于聚众斗殴罪转化定性,
人重伤,死亡的,除直接致害人行为定性转化外,其他共犯是否转化,应严格依据实行过限理论加以
区分.
关键词:聚众斗殴罪;转化犯;实行过限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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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转化犯,指的是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
一
较轻的犯罪,由于连带行为又触犯另一较重罪名的法条,
法律规定以较重的情节行为论处的情形.…转化犯主要特
征为:第一,基本危害行为的犯罪性,这是转化犯成立的前提
条件;第二,基本罪与转化罪的异质性,即行为发生质的变
化,如聚众斗殴过程中转化为致人重伤,死亡的故意与行为;
第三,转化具有法定性,即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
一
,聚众斗殴罪转化犯转化标准
目前,对于聚众斗殴罪转化定性的标准,存在较大分歧,
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条
文,明显属于法律拟制的表述,即只要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
,故意***:”斗
殴”一词明显不包含***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具有***的故
意与行为,就理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没有设置第二款的必要;聚众斗殴致人重
伤,死亡的法益侵害性,与故意伤害,故意***罪的法益侵害
性相同,因而具有将其解释为法律拟制的实质根据;《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中没有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
的结果加重犯,如果认为第二款属于注意规定,便形成量刑
上的失衡,第一款中之所以没有在情节加重犯中规定致人重
伤,死亡的情形,就是考虑到有第二款的拟制规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转化犯属于结果转化犯,应
当以实际危害结果作为转化标准,有什么后果就用什么样的
罪名来处罚,根本不需要考虑这一行为是否符合所转化罪名
的构成要件,如致人死亡的就定故意***罪,致人重伤的就
定故意伤害罪.
文章编号:1671—7864(2008)04—00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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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转化犯也要符合所转化罪名
的全部构成要件,特别是主观故意要符合所转化之罪的特
征,否则就有违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上述第一种观点,实际上没有把《刑法》第二百九十二
条第二款视为转化犯,而视为特别规定,这一观点难以成立.
主要理由是:
首先,刑法中的转化犯均属于注意规定,不能从该款设
置的必要性推断其属于法律拟制;其次,聚众斗殴中过失致
人重伤,死亡的法益侵害性与故意伤害罪,故意***罪的法
益侵害性尚存在较大差别;再次,《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
一
款没有规定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加重情形,应属于立法
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