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供食品经营者参考)
(一)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保存供货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复印件、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说明书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是否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否清楚、明显,容易辨识。查验所购食品是否属于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
(二)食品进销货记录制度
、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
,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
,同时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经营者使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制的食品进销货记录“一单通”单据的,规范装订后可以作为食品进货记录。
、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三)食品定期检查清理制度
、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清理,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临近保质期、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确保所售食品均在规定的保质期内。
、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无合格证食品、劣质食品、冒牌食品等不合格食品,禁止销售。
,内容主要包括:检查清理的时间、食品名称、规格、批次、生产日期、保质期、标称的生产企业名称、清理人等内容。对清理出的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提出处理建议(意见)。
,建立食品定期检查清理档案并留存备查。
(四)临期食品专柜销售制度
,对清理出的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实行专柜销售。
,向消费者醒目提示。
,供消费者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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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食品退货赔偿制度
,消费者可以依法请求退货。
,依法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详细记载退货的食品名称、品种、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退货的原因、消费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
,如实记载赔偿的食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赔偿的原因、赔偿金额、消费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
,在与消费者退货赔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请求食品药品监管机关进行行政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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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制度
,采取无害化处理或主动销毁。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理机关。
、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不得退回给供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在清理完成后的当日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记录内容包括:食品名称、数量、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供货者名称、处理原因、处理地点、方式、执行人等内容。
(七)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工作。
、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疾,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隐患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便后,用肥皂、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先洗手消毒,不得留长指甲、男同志不得留长胡须,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内吸烟吐痰。
(八)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