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河海大学
互联网管理及信息安全
责任状
河海大学
二00七年五月
河海大学互联网管理及信息安全责任状
为进一步加强河海大学互联网管理及信息安全工作,维护校园网正常运行及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国务院、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的政策、法规,学校对信息发布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对信息内容进行审核,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信息安全管理原则,建立河海大学互联网管理及信息安全责任制,签定本责任状。
一、互联网管理与信息安全责任单位职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互联网信息管理有关法规,作为“河海大学互联网公共信息发布系统”有关栏目或二级政务站点的信息提供者,你单位被确定为我校互联网管理及信息安全责任单位,你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互联网管理及信息安全责任人。
第二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147号令),《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82号令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第3号令)、《互联网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2000年11月6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试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委员会1995年12月)、《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用户守则(试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委员会1995年12月)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实行本单位互联网管理与信息安全责任制,确定所属各部门信息责任人和信息员。
第四条在本单位负责的栏目和二级政务站点发布信息时,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对无法确定是否涉密的信息,须报学校党委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五条组织、建立本单位信息采集、发布操作规范,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信息一经发布,任何人不得随意删除或修改。
第六条强化防范意识,完善技术支持体系,确保本单位出口的站点的正常运行,防止非法用户恶意入侵或利用出口站点从事违法活动。
第七条未经学校信息中心授权,不得利用属于校园网的互联网站点及各种资源从事出口代理、IP地址转让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活动。
第八条教育本单位上网用户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互联网管理及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对校园网信息资源进行随意删除和破坏,不得盗用他人IP地址等网络资源,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的信息。
二、互联网管理与信息安全领导责任制
第九条作为“河海大学互联网公共信息发布系统”有关栏目或二级政务站点的信息提供者,校内各党政部门、直属单位(含合属办公机构和挂靠单位)、群团组织、院(系)负责人为本单位互联网管理和信息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互联网管理与信息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务院、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及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委员会关于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的有关法规,负责制定本单位信息工作计划及信息工作流程,认真落实互联网管理和信息安全责任制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互联网栏目及链接站点的信息员组织和信息操作员责任制,制定
“河海大学互联网公共信息发布系统”负责栏目的信息采集、制作、审核、发布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负责管理和保护本单位的互联网账号、IP地址和信息资源,组织实施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负责本单位人员的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