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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10篇】车辆维修合同(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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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10篇】车辆维修合同(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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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汽车维修协议书
甲方(托修方):
乙方(承修方):上海元征爱思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协议双方本着互助互利,平等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维修车辆
序号
车辆牌照号
车辆型号
发动机号
底盘号
颜色
车辆保险期间
甲方送修员
1







2







3
4
5
6
7
8
第二条:服务范围、内容及方式
对本文第一条约定的车辆进行汽车维修。
汽车维修是指汽车修理和汽车维护。汽车修理具体为整车修理(大修)、总成修理、小修和专项修理;汽车维护具体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
每次汽车维修的具体内容依据甲方送修员签字确认的“车辆维修派工单”或“施工单”确定;
乙方为甲方提供急修、抢修、上门服务等维修服务方式。
第三条:收费标准
按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核算标准,;
按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核算标准,甲方享受标准市场材料零售价(不高于当时的市场价)的9折优惠;
维修价格的组成:
汽车维修费用=乙方对外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总计× + 标准材料售价总计×
抢修抛锚车的费用按乙方公布的价格收费。
第四条:送修手续
 1、乙方接收待修车辆时,甲方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固定在车上附件、设备等填入《18项安全检测单》“随车附属物检查”栏目中,乙方在竣工交车前负有保管责任;
注:《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在乙方公司称为“18项安全检测单”简称“18项安检单”,其性质同《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一样。
2、乙方接收待修车辆至竣工交付甲方前,除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外,不得擅自动用该车。若有违反的,乙方承担赔偿油料、养路费等直接损耗;造成车辆损坏或报废的,负责修理并赔偿损失。
3、送修车辆时,甲方经办人必须按照要求填写乙方的“车辆维修派工单”或“施工单”(以下均简称“派工单”)。派工单上应填写清楚送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累计行驶里程、维修项目,经甲方送修员签字后交乙方,乙方凭此单确认项目的接修。
4、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上述派工单约定以外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甲方,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修理。
5、对甲方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乙方在维修中换下配件、总成等,应当交甲方自行处理。但涉及环保的危险废弃物,由乙方按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第五条:质量保证
1、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配件(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厂及指定配套厂以其商标生产销售的配件),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副厂配件(副厂配件是指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但非汽车生产厂及指定配套厂以本企业商标或名义生产销售的配件)的,且乙方保证车辆能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况下,应事先告知甲方单位,在取得甲方同意,方可采用,但车辆的关键部位如:转向系统、刹车系统、传动系统、灯光系统等禁止采用副厂配件。
2、乙方所维修的车辆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汽车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3、质量保证期从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算起;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以返修后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重新算起。
4、在质量保质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乙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相关证据的,乙方负责无偿返修;因同一故障或经乙方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负责联系其它修理企业,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六条:竣工验收
1、交付时间:一般故障立即排除,二级维护一般不超过10小时,整车大修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整车做漆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交付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车辆时,乙方应当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在全国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上签字或签章。乙方未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注:1 《上海市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第三条之规定机动车维修合格证必须由有检验员合格证的从业人员才能签发此证;
2 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车辆的维修必须经过本公司二类维修店的检验员验收。
第七条:结算与付款方式
1、乙方每月25日向甲方交付甲方当月在乙方处所发生的维修明细帐目即当月全部上海市运输管理处监制的《上海市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工时费和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和对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注:关于上海市运输管理处监制的《上海市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乙方目前情况下只能采用上海市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