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同编号:[ ]字第[ ]号
借款/质押保证合同
出借人(质权人):
借款人:
出质人:
保证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各方就借款和质押担保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如下:
一、借款条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和期限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整。
借款期限:_ 个月,自_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实际借款日和借款到期日根据借款人出具的借款借据计算。
第二条利率
借款利率为月息%,即年息%。
第三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
第四条交付
。
借款人应于借款交付当日向出借人出具《借据》、《收据》并签订《还款计划书》/《付息证明》。
第五条还本付息
还本付息方式具体规定见《还款计划书》/《付息证明》。
:
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其他费用、违约金后5日内,出借人、借款人签订《借款本息结清确认书》。
在合同各方签订《借款本息结清确认书》之前,借款人须保留银行存款凭据等支付本息的证明。
二、质押合同条款
第六条:质押财产
出质人自愿向质权人提供质押担保。
质押财产为, 详细情况见《质押财产清单》。出质人应该提供具有质押财产所有权的有效证件,且保证该质押财产没有任何纠纷。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评估价值(大写) 元整,担保额为本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数额。
《质押财产清单》对质押财产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质权人依合同对质押财产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质权人行使质押权的任何限制。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押财产产生的孽息、质押财产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加物、以及因质押财产的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质押财产及其权利证书的交付时间: 。
第七条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全部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及质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登记费等)。
第八条质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质权人要求办理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于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手续文件在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前出借人来保管。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办理变更登记。
出质人、质权人应于《借款本息结清确认书》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返还质押财产及其权利证书。
第九条质押财产的处分
,质权人有权将质押财产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或经与出质人协商将质押财产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1)借款到期(包括被提前解除合同)借款人未足额清偿本息。
(2)出质人未按规定恢复质押财产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3) 质权人与出质人约定将质押财产偿还到期债务。
(4)质权人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可以处分质押财产的其他情形。
,出质人需要配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