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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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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3-0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参照《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地勘基金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勘基金是指省级财政在预算内安排的着重用于本省确定的重点矿种和重要成矿区带勘查的专项资金。其来源主要为省级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价款收入及其它资金。 
     第三条地勘基金原则上用于矿产勘查,经过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研究确定,也可用于地勘基金项目的资源整合、国家矿产资源储备。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在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可用于其他项目投资。 
     第四条地勘基金投资应着力发挥政策调控和分担勘查风险作用,优先支持国家和省级确定的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的地质找矿工作,引导和拉动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 
     地勘基金支持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煤炭资源、低风险矿产及经过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批准的重要矿种勘查工作程度可以控制到必要的详查。 
     第五条按照合理分工、有效衔接、投向互补的原则,建立省级地勘基金与中央地勘基金协调联动机制。 
     鼓励社会各类资金按“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申请与地勘基金合作开展矿产勘查。 
     第六条地勘基金主要用于支持下列矿种的勘查: 
     (一)煤、铁、铜、铅、锌、锰、镍、铀、金、银、地热、煤层气、页岩气,兼顾其它优质高效的非金属矿产资源; 
     (二)钨、锡、锑、稀土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国家限制开采总量的重要矿种; 
     (三)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地勘基金出资勘查的其它矿种。 
     第七条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勘查成果,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
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地勘基金与社会各类资本合作投资的勘查成果,由地勘基金管理机构登记的探矿权,或者地勘基金占有大于50%(含50%)投资比例的仍由原矿业权人登记的合作探矿权,一般采用市场竞争方式出(转)让探矿权;地勘基金占有比例小于50%投资比例的仍由原矿业权人登记的合作探矿权,可以以合同约定方式出(转)让探矿权。 
     第八条地勘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地勘基金项目采用合同化管理,项目的确定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良性循环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分工 
     
     第九条地勘基金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共同管理,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共同委托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地勘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地勘基金年度总预算及资金来源; 
     (二)审定并批复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三)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并对地勘基金的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审批地勘基金年度财务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