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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塘街道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保护集体资产安全和完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慈溪市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街道所辖的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统称“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和监督所辖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街道成立村级财务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党群的党工委副书记任组长,纪工委副书记、分管经济发展的办事处副主任任副组长,财政、纪工委、组织、城建、经发、民政等部门相关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财政所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财政所履行街道村级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指导和监督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落实工作,做好会计服务站的管理、业务指导。
第四条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对本村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村要相应建立村级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
第二章会计委托代理
第五条村经济合作社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村经济合作社在不改变其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监督权的前提下,委托街道会计服务站代理会计业务。代理会计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一村一帐。
第六条会计服务站由街道财政所负责管理,业务上受市农业、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代理会计由街道统一聘用、统一管理,受街道委派对村级财务活动实施管理。
服务站经费由街道财政所统一管理、开支。
第七条实行代理会计列席村财务预算、决算会议和“一事一议”、重大项目确定及招投标等财务会议制度。
实行代理会计下村办公制度,每月每村不少于2天。
第八条  村经济合作社配备财会人员,负责办理村级的财务事项,网上实时登记有关账簿,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向服务站结账、报账。代理会计应向村及时反馈经济合作社每月的财务收支等方面的报表和分析材料,并由社长审核签名。
第九条村财会人员须持证上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选由社管会集体讨论通过并提交书面申请,经街道组织办审核同意,报市农业局备案。
财会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财务预决算
第十条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重要项目和工程的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
第十一条村经济合作社在年初应按照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当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财务预算方案由社管会提出,提交社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在公开栏中公布,并报街道财政所备案。
预算方案一经确立,要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部分预算项目难以执行,须按预算编制程序作适当的补充、调整。
街道财政所定期检查各村预算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第十二条年终及时进行财务决算和分析,向社员代表会议报告审议结果,并在公开栏中公布决算。
第四章开支审批
第十三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制度。预算内的支出由社长审批。对预算外的支出,5000元以下,经村财务管理小组讨论决定后,由社长审批;5000元及以上,要先按预算编制程序调整财务预算,然后由社长签批。不得将较大数额的开支化整为零,逃避审批监督。
第十四条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须由社管会集体研究,经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按街道办制订的招投标程序规范运作。
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招标;5万元至100万元的工程项目须委托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实行招标;5万元以下的工程由村三套班子集体讨论确定,或自行组织招标。不得将大额工程拆分或肢解,规避进入上一级招投标市场。
经招投标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一般不得任意增减工程量,增减工程量在10%以内且单项联系单低于5万的,需经村级三套班子讨论,并对确需增减工程量的报经街道城建办审核后出具相应的变更工程联系单;增减工程量在10%以上或单项联系单高于5万的,需经村社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出具相应变更工程联系单。
工程款项支付必须取得施工单位开具的税务发票,严格按合同规定的额度转账支付,并需附有工程招投标书、工程协议(合同)、工程预算、工程质量验收清单及有关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清单,工程决算款项5万以上(含5万)的必须由社会中介审价机构审计,5万以下的由街道城建办审核。工程结束后,实际支付款项应张榜公布。
其他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按古街党〔2008〕26号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加强土地征用费等相关费用支出的监督管理。
街道城建部门向村支付土地征用费用时,须同时向街道财政所、会计服务站报送村被征用土地的协议及有关明细清单。
相关村应及时编制土地征用费及地面附着物补偿到户的发放方案,由村社管会成员集体讨论审核签字后,由社长负责审批(并签具支付金额),报街道财政所、城建